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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部门发文规范婴幼儿托育机构登记和备案管理工作

发布时间:2024-07-19 04:56:01人气:
本文摘要:1月6日电 据中国政府网消息,为规范托育机构的注册和备案管理,国家卫健委、民政部等四部门日前印发《托育机构注册和备案办法(全面推行)》(以下全称《办法》)。《办法》具体,举行营利性托育机构的,向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申请人登记注册。同时,托育机构应该及时向机构所在地的县级公共卫生身体健康部门备案。 《办法》限于于为3岁以下婴幼儿获取全日纳、半日纳、计时纳、临时纳等服务的托育机构。办法规定了目的依据、适用范围和基本拒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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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月6日电 据中国政府网消息,为规范托育机构的注册和备案管理,国家卫健委、民政部等四部门日前印发《托育机构注册和备案办法(全面推行)》(以下全称《办法》)。《办法》具体,举行营利性托育机构的,向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申请人登记注册。同时,托育机构应该及时向机构所在地的县级公共卫生身体健康部门备案。

  《办法》限于于为3岁以下婴幼儿获取全日纳、半日纳、计时纳、临时纳等服务的托育机构。办法规定了目的依据、适用范围和基本拒绝。  《办法》具体了三类托育机构的登记注册部门:举行事业单位性质的托育机构由机构编制部门审核和注册、举行社会服务性质的托育机构到民政部门登记注册、举行营利性托育机构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展开登记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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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法》拒绝,托育机构申请人注册时,应该在业务范围(或经营范围)中具体托育服务内容,并可在名称中反映“托育”字样。注册部门和备案部门要通过多种方式作好信息启动时,强化业务协同。

县级公共卫生身体健康部门为托育机构备案工作的明确继续执行部门。《办法》规定了托育机构备案程序及所需材料,即指定备案信息系统,在线提交有关注册、场地、人员、公共卫生和消防等证明材料扫瞄件。  《办法》规定公共卫生身体健康部门在接到托育机构备案材料后,应该在5个工作日内及时不予备案,同时按有关规定积极开展情况核实,做好事中事后监管;如找到不合乎有关规定和拒绝的,不应在15个工作日内通报当事人解释有关情况,并向社会公开发表,引领托育机构强化自律、规范运营。

  托育机构在注册信息更改或吊销后,不应及时指定托育机构备案信息系统改动有关信息。公共卫生身体健康、编成、民政、市场监管等部门应该作好有关信息审批,积极开展咨询服务,拒绝接受社会监督;各地可结合实际制订明确细则。  《托育机构注册和备案办法(全面推行)》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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